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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孩子改名規定了哪些程序?

1.《民法典》規定給孩子改名需要哪些程序?

(1)未成年人申請更名所需材料

1賬戶項目變更更正申請表;

②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未成年人親自申請的,需監護人簽字同意);

3 .學校同意更名證明(在校學生);

4.父母(離異父母)簽署的同意書;

5.本人同意書(本人已滿10周歲,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要求改名);

6申請人戶口簿。

(2)成年人申請更名所需材料

1賬戶項目變更更正申請表;

2本人書面申請(包括變更原因,自願承擔因變更名稱而產生的壹切法律及其他相關責任);

3 .公證處的公證書;

4 .單位同意變更糾正的證明(僅適用於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

5派出所調查核實材料(調查核實是否有違法犯罪記錄);

6申請人戶口簿。

第二,《民法典》規定了改變孩子姓名的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公民,可以申請變更姓氏登記。

1因血緣關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間變更;

2.因收養而改姓;

3因涉外婚姻變更姓氏的;

4.因父母離婚或再婚而改變姓氏的;

5.女方原夫姓申請去除夫姓;

6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公民,可以申請姓名變更登記。

1由出生名改為學名;

2 .在同壹單位(學校)或近親屬同名的;

3.未成年人因父母離婚、再婚或者收養要求變更姓名的;

4.名稱中含有難識別的隱晦字、異體字、繁體字;

名字的諧音或含義容易誤導、歧視或傷害我的感情;

6 .公民出家或出家;

7名稱低俗不雅,違背社會公德;

8.女性改姓為名;

9 .其他特殊原因。

孩子改名還是有很多條件的。子女改姓改名的條件是分開的。我們可以同時改姓、改名或者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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