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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的春秋判詞

春秋審判,又稱“義審”,是西漢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的。是壹種說理判案的方式,主要是運用孔子的思想對犯罪事實進行分析和定罪。也就是說,除了法律之外,我們可以用詩、書、禮、易、樂、春秋六經中的思想作為判案的依據。《春秋》是孔子修訂的《魯年譜》。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春秋監獄

意譯

審判案件中的推理和判斷方式

另壹個名字

因正義而判刑入獄

作者

董仲舒

簡介

儒學在西漢中期獲得正統地位後,董仲舒等人主張以《春秋》之義作為司法審判的指導思想。在法律沒有規定的地方,司法人員將把儒家經典作為裁決的依據。當法律條款與儒家經典相抵觸時,儒家經典的效力高於現行法律。

春秋判詞主要是根據案件事實,調查罪犯的動機來破案。如果他的動機是好的,那麽就應該從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如果動機是邪惡的,即使有好的結果,也要從重處罰,犯罪未遂也要根據已經做的事情來處罰。初犯應該受到嚴懲。

情況

董仲舒的破獄案還被編成十卷本《春秋判案比較》,在漢代司法實踐中經常被引用。到目前為止,許多原始案例已經失傳,現存史料中也記載了少數案例,其中有五個典型案例:

第壹種情況

a沒有兒子,就選了壹個棄嬰做養子。B長大後殺了人,A把B藏了起來..根據當時的法律,藏匿犯人會受到嚴厲的懲罰。但《春秋》主張父子犯罪後可以互相隱瞞。董仲舒認為他們是父子,所以A不能定罪。後來《唐律》明確規定,父子相互隱瞞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情況

a把兒子B給了別人。兒子長大後,A對他說,妳是我兒子。結果乙壹怒之下打了甲二十棍。根據法律,打妳父親會被判死刑。但董仲舒認為,既然A生了兒子,沒有親自撫養,父子關系已經斷絕,就不應該處死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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