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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的法律規定是什麽?

1.合同不成立有哪些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很多,包括當事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合同含有違法內容等。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合同無效: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效。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格式條款無效: (壹)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免責條款的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第二,合同的法律後果不成立。因為沒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所以沒有履行合同的責任,也沒有違約責任。但在債權法中,當事人之間並非沒有任何權利義務。根據《民法典》第500條規定,當事人壹方在合同訂立期間或者合同成立後、生效前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無效、無效或者生效後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民法典(2021.1.1起生效)第五百條締約過失責任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惡意協商訂立合同的;(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締約過失是指壹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下的義務,造成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可見,在訂立合同時,如果因壹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成立,則雙方當事人構成訂立合同的過錯。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締約過失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1.承包主體有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所謂締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承包主體不同於承包主體。締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有合同權利和承擔合同義務的人。2.雙方必須“依法”訂立合同。所謂“依法簽訂合同”,就是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既然合同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法享有和承擔權利義務,那麽合同的訂立就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法律不予認可和保護。這樣,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的目的就無法實現,合同的訂立也就失去了法律意義。合同不成立的法律情形主要包括合同內容違法和簽約人違法兩種情況。合同屬於雙方的簽約行為,需要雙方對合同內容進行認可。壹方不認可,合同就不成立。另外,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需要在法定範圍內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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