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普遍的。凡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舉有兩種方式: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不設區的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間接選舉產生。
選舉的具體方法是,在直接選舉中,選民按居住狀況或按生產單位、工作單位劃分若幹選區,按選區提名代表候選人。代表名額由選舉委員會根據城鄉人口比例分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不超過450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壹般不超過100名,人口超過130的鎮代表名額,人口不足2000人的鄉、民族鄉、鎮代表名額壹般不超過40名。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可以由10以上選民聯合推薦。
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三分之壹至壹倍。選舉是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的。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選區的候選人必須獲得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在間接選舉中,代表根據選舉單位提名的候選人產生。例如,省人大代表由該省所轄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不設區的市、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但中國人民解放軍代表由軍人選舉產生;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選出;臺灣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由臺灣省同胞在大陸協商選舉產生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不超過3000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不超過1000人,設區的市、自治州代表名額不超過650人。代表名額按照每名農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是每名城市代表所代表人口數的四倍的原則分配。例如,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是按照每88萬農村居民1,每22萬城市居民1的原則分配的。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代表名額不是按人口分配的,而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的。
法律還規定了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每壹代表所代表的人數。人口特別少的民族至少要有65,438+0名代表。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10以上代表可以聯合推薦代表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