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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侵犯肖像權的規定

主要涉及個人肖像權的保護、侵權行為的認定和侵權責任的承擔。

壹、肖像權的定義和保護範圍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壹種人格權,其內容是其肖像所體現的個人利益。它包括制作權、使用權和形象權。《民法典》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他人肖像權。同時,未經肖像權利人同意,肖像權利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利人的肖像。

二、侵權的認定

侵犯肖像權通常包括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肖像、惡意篡改或者醜化他人肖像、將他人肖像用於商業目的。在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時,需要考慮是否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否對肖像權人造成精神損害等因素。

第三,侵權責任的承擔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侵犯他人肖像權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侵權行為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損害的,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同時,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要尊重他人的肖像權,避免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或惡意篡改。如果發現自己的肖像權受到了侵犯,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

《民法典》關於侵犯肖像權的規定旨在保護自然人的肖像權,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以醜化、汙損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權。在認定侵權時,需要考慮是否未經授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等因素。對於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同時也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尊重他人的肖像權,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18條規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1019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83條規定:

對自然人人身權益的侵害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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