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從入學開始就麻木了。大部分同學都緊張了壹會兒,然後壹切都平靜下來,好像接受突擊檢查很自然。我們不再像律師。我們習慣了逆來順受,早就忘記了有句話叫“風能進,雨能進,王不能進”。大學生宿舍是學生交納相關住宿費後合法居住的場所,形成壹年或數年的租賃關系。然後當然是學生有權住宿舍。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只有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執行公務時,根據有關規定,才可以簽發搜查證搜查公民的住宅。如果管理人員確實需要在沒人的時候進入宿舍,必須事先征得宿舍同學的同意。美國有壹個訴訟,就是壹個流浪漢在壹個垃圾桶附近搭了壹個帳篷,但是被警察拆了。流浪漢以侵犯住宅和隱私為由將警察告上法庭,並勝訴獲得賠償。現在我們花錢住自己的宿舍,因為不斷檢查,沒有私人空間。宿舍是我們的家,這讓我們成為了在外留學,沒有朋友的大學生唯壹的家。這個家庭,就這樣,被破門而入!先說隱私。隱私權是公民享有個人信息、平靜生活和私人事務決定權的壹項重要民事權利,包括個人信息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幹擾權和私人事務決定權。憲法中沒有關於隱私權的規定,但憲法規定了人格尊嚴不可侵犯的原則,隱私權是人格權之壹。同時,憲法對住房權的保護也間接保護了隱私權。未經允許進入宿舍,將檢查結果公之於眾,明顯是幹涉個人生活,侵犯學生隱私。另外,是不是不僅侵犯了部分學生的隱私權,還因為衛生不合格侵犯了部分學生的名譽權?而壹堆男生在女生休息的時候破門而入,對於侵犯隱私來說簡直“離譜”!和財產權。學校壹經發現就沒收了電熱杯等非法電器。熱是我們買的合法財產。《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開胸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學校為了方便管理,消除安全隱患,可以要求學生不使用,但無權沒收。沒收公民財產的主體只能是行政、司法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學校,妳這麽說哪來這麽大的權力沒收!以管理、學校的名義侵權,妳憑什麽囂張!這個道理大家都懂,但是沒有人記得自己的權利什麽時候被侵犯過。面對侵權,我們只有沈默。這不僅僅是壹種習慣,因為我們知道,抗爭是沒有用的。我們將在這裏度過四年大學時光。我們要“混好”,只接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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