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施事故救援的過程中,事故現場的情況比較復雜。事故現場的真實情況對於事故調查取證、事故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至關重要。事故應急救援存在的突出問題之壹是事故現場保護的義務主體和要求不明確,過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和證據的現象時有發生,給事故調查帶來很大困難。對此,《條例》對事故單位保護和現場物體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
1.事故現場保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或者毀滅相關證據。”這裏澄清了兩個問題。第壹,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是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定義務。所謂“有關單位和人員”是事故現場保護的義務主體,不僅包括事故現場的事故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還包括事故現場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等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事故現場的所有單位和人員都有義務妥善保護現場和相關證據。二是禁止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無論過失或故意,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或毀滅相關證據。實施上述行為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現場物品的保護。有時為了便於搶險救災,需要改變事故現場壹些物體的狀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采取相應措施的前提下,因救人、防止事故擴大、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體的,應當予以標記,繪制現場草圖,並制作筆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九)控制肇事罪犯
壹些企業發生事故後,壹些犯罪嫌疑人毀滅、隱藏證據或逃避法律制裁,給事故調查處理帶來困難。為加強對事故犯罪嫌疑人的控制,保障事故調查處理的順利進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事故情況,依法立案偵查,並對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脫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追捕歸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法院審理的除自訴案件、貪汙、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瀆職犯罪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具有立案偵查的刑事管轄權。公安機關有權對事故單位涉嫌生產安全犯罪的嫌疑人采取追捕、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有權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對有關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檢查,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和物品,扣押有關物證、書證,進行刑事鑒定,逮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10)事故報告
壹些事故發生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沒有發現事故,也沒有接到事故發生單位的報告,因此需要依靠社會監督,發動群眾舉報、舉報事故。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相關工作制度,接受舉報,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生產法》對此有明確規定。《條例》第十八條再次規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接受事故報告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