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協議的效力,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法官主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的,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認可的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同時還涉及到調解協議生效的時間。
有效時間
調解協議生效的時間因法院是否制作調解書而異。
1,關於調解生效時間。《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後,即發生法律效力。”這壹規定包括兩個要求:壹是調解書必須送達雙方當事人簽字。據此,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方式。第二,調解書必須雙方簽字才能生效。壹方或雙方拒絕簽收的,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在調解過程中需要確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當征得其同意,調解書也應當送達其簽收。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調解書簽署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2.是記錄在案的調解協議生效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不需要制作調解書,只記入筆錄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發生法律效力。
二、勞動仲裁調解協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可見,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後不具有強制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而仲裁調解協議和民事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後具有直接法律效力。本節後半部分詳細闡述了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以上是調解協議效力的相關內容。總之,無論是民事訴訟案件還是勞動仲裁案件,調解協議在當事人接受協議或者在筆錄記載的調解協議上簽字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在接受調解協議之前,可以反悔。更多相關知識可以咨詢河北法制快報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