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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過法律程序斷絕關系?

法律分析:1,為親生父子關系。父子關系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感情上可以“斷絕”,但這種天然的血緣關系在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但是,雖然不能解除血緣關系,但父親基於法定義務對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周歲後可以自動解除。如果妳已經年滿18周歲,妳在法律上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妳是完全自由的,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幹預。但是,未成年人自小被他人收養的,被收養的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滅。2.繼父和兒子的關系。關於繼子關系,理論上認為,雙方承認明示解除後,繼子關系可以斷絕。3.對於養父養子的關系。關於收養父子關系,收養父子關系成立後,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當征得其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收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即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不能放棄。同時,在法律解釋中,子女不能因為放棄繼承而拒絕贍養父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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