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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獵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法律分析:隨著壹些人猖獗的狩獵活動,野生動物的生存受到了嚴重威脅。所以國家出臺了壹些禁止狩獵的規定。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處罰。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非法出售、收購、使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在有關自然保護區、獵(漁)區和禁獵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的規定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漁獲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持槍許可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狩獵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和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場所、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狩獵。持槍狩獵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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