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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識別區的法律效力

各國對防空識別區的法律效力有不同的理解。通常因為防空識別區比空域大。因此,在這個範圍內,空氣空間和公共空間是有區別的。公共空域內的防空識別區不是某個國家的空域。因此,沒有壹個國家可以在這個範圍內對飛機行使“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

根據國際法。壹個國家對飛機的定位、監視和控制是在飛機進入國家防空識別區之後,而不是之前。通常,飛機進入壹個國家的防空識別區。需要向國家報告飛行計劃。國家也可以采取壹些措施,比如起飛戰鬥機,監控飛機,但是要等到飛機進入該國領空。無權采取迫降、擊落飛機等措施。否則將嚴重違反國際法。

有的國家強規定:“任何非本國航空器飛入國家防空識別區前,必須向該區空管單位提交飛行計劃和目的,否則視為非法入侵。空軍的戰鬥機會起飛,並警告飛機,迫使其降落。如果對安全有威脅。甚至可以擊落飛機。”

可見。劃設防空區是單方面行為,但防空識別區的非空域部分屬於各國享有同等權利的公共空域,受國際法保護。只是各國態度不同罷了。如果壹個國家的飛機只是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進行無害航行,壹般不認為侵犯了壹個國家的領空。

自1950年美國首次設立空中識別區以來,加拿大、澳大利亞、韓國、日本、德國、緬甸、土耳其、泰國、中國臺灣省等20多個國家和地區也相應設立了海上空中識別區。雖然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防空識別區的範圍、限制航空器的種類和用途有不同的內容,但自20世紀50年代出現以來,防空識別區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默認和遵守,在國際法上默認成為事實上的國際習慣。同時,中國在進入上述20多個設立防空識別區的國家和地區時,主動遵守沿海國家的相關規定,主動通報國籍、飛行目的等信息,履行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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