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趕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現場;
2.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和勞動教養人員;
3.追逐肇事逃逸的車輛和人員;
4.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
5、執行安全保衛、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邏等任務。
警示燈和警報器的使用有兩個作用,壹是開道,二是震懾人心。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其他特種車輛可以使用警報器,不受交通燈的限制,並可以在任務需要時後退。行人和周圍車輛有義務及時避讓,前提是使用的報警器是合法安裝發放的,否則理論上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這是專車的特權,合法合理。
警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壹般情況下,只用警用標誌燈具;當通過車輛和人員復雜的道路和交叉路口或警告其他車輛讓路時,報警器可以間歇使用。
2.兩輛以上警車列隊行進時,前車使用警報器的,後車不得再次使用警報器。
3.不得在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鳴放警報器的道路和區域使用警報器。
綜上所述,警車在處理突發事件的過程中絕對要按喇叭,這不僅為自己第壹時間趕到案發現場做了鋪墊,也對犯罪嫌疑人起到了重要的震懾作用。
法律依據:
《警車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護衛國賓車隊、追捕現行犯罪嫌疑人、趕赴突發事件現場的人民警察和駕駛警車使用警用標誌燈、警號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壹般情況下,只使用警用標誌燈;通過車、人復雜的道路、路口或警告其他車輛讓行時,可間歇使用報警器;
(二)兩輛以上警車列隊行進時,前車使用警報器的,後車不得再次使用警報器;
(三)不得在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鳴放警報器的道路和區域使用警報器。
第十八條
警車執行緊急任務,使用警用標誌燈、警報器時,享有優先通行權;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警車及其車隊可以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誌的限制。
遇有使用警燈、警笛的警車、車隊,其他車輛和人員應當立即避讓;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交通警察應當提供優先通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