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輕便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側三輪摩托車累計行駛裏程654.38+萬公裏,摩托車累計行駛裏程8萬公裏;
3、使用壽命10年的輕便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側三輪摩托車、使用壽命9年的輕便摩托車;
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應當強制報廢;經修理調整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排放到大氣中的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的有關要求;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車主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法律依據:
關於機動車輛強制報廢的標準規定
第三條商務、公安、環保、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拆解、銷毀,並將報廢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
(二)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四)檢驗期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