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危險駕駛犯罪案件宣判後,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將有關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法律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數據擴展:危險駕駛罪的認定;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同點:由於三罪都是在危害公共安全壹章中規定的,所以最重要的相同點是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這種差異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不壹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主觀上是希望或者故意。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只能是主觀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故意,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過失。
2.不同的行為。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交通事故包括壹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放火、斷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行為。酒後駕車和追逐競駛不應包括在內。
3.在是否需要有害結果上存在分歧。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罪,是情節犯罪,只要存在醉酒駕駛或者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不要求造成實際危害結果;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險犯。
4.量刑不同。相對於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是壹種較輕的犯罪,因為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後果,而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有嚴重後果,導致量刑上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