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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行政管理?什麽是行政行為?

行政是指國家除立法和司法以外的所有職能。

“行政”是指壹定的社會組織在其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組織、控制、協調和監督活動。首先,它屬於國家的範圍,即屬於公務,而不是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任務。其次,不是所有的國家權力都是行政權,只有行政機關或政府的權力才是行政權。它不同於議會的立法權和司法機關的檢察司法權;第三,行政權屬於“行政權”,是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國家職能的法律行為。

行政是行政主題通過決策、組織、管理、空調等具體手段在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中發揮作用的活動。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並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我國行政法中的具體行政行為概念最終確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的頒布,該法也將具體行政行為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前提條件。被廢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定義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活動中行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 “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關的單方面行為”的定義雖然受到不少學術界的批評,但由此衍生的法律特征與行政處罰的概念基本壹致,即強調“針對具體案件”、“外部效果”、“單方面行為”、“產生法律效力”等具體行政行為的要件。 行政法理論也將具體行政行為視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為。

可見,具體行政行為概念在行政法和行政訴訟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與行政處罰相似。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1.行政行為根據其對象是否具體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客體實施的行政行為,如包括行政立法、決定、命令在內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具體行政對象實施的具體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等行為。

2.行政行為根據受法律規範約束的程度,分為約束性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為。行政約束行為是指對行政行為的範圍、條件、標準、形式和程序進行詳細、具體和明確的法律規範的行政行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只對行為的目的和範圍作出壹些原則性規定,而具體的條件、標準、範圍和方式則由行政機關自行選擇和決定的法律規範。

3.行政行為可分為必要行政行為和非必要行政行為。實質行政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必須以壹定方式或形式實施的行政行為。非必要行政行為是指在沒有某種特定方式的情況下,允許行政機關自行選擇的行政行為。

4.根據行政行為的啟動是否需要行政相對人的事先申請,行政行為分為依職權行政行為和應請求行政行為。

5.行政行為基於不受限制的條件分為有附隨資金的行政行為和無附隨資金的行政行為。

6.行政行為根據其對行政相對人利益影響的不同,分為教唆行政行為和不利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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