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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列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詳細情況:

1,盜竊同事或單位財物(包括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

2.對同事采取暴力、勒索或者重大侮辱威脅手段的;

3.聚眾鬧事,擾亂正常工作秩序的;

4、在單位賭博;

5.故意毀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500元以上);

6、單位中有不道德行為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的;

8.那些被迫猥褻或強奸同事的人;

9、嚴重違反各項安全制度,造成嚴重的人身或設備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第八條勞動者應當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依法參與民主管理或者與用人單位就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進行平等協商。第十條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擴大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支持勞動者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在不影響剩余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下列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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