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廢輪胎煉油項目屬於十五計劃禁止類項目。同時,根據《廢舊輪胎綜合利用指導意見》的明確規定,嚴禁利用廢舊輪胎進行“地煉”。
硫化氫、二氧化硫、苯、二甲苯、多環芳烴等大量有毒有害氣體。土法冶煉廢輪胎過程中會釋放出來,嚴重汙染大氣環境。
同時,土法煉油產生的廢渣隨意傾倒,嚴重汙染了當地的土壤、地下和地表水源。
簡而言之,廢輪胎在高溫下溶解會產生大量刺鼻的廢氣,其中會含有大量的硫化物、聯苯、芳香烴等有害物質。
其中硫化物是壹種致癌物,這類企業排放的汙染物對環境造成極大的破壞,是國家明令禁止的。
法律依據:
國家提倡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汙染物排放量低的治山豐技術和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汙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汙染物的產生。
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光輻射和電磁輻射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和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通過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等方式非法排放汙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