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存在損害的事實
也就是說,存在行為人侵害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公民、法人及其聯營組織的教育管理、教學秩序和合法權益的客觀事實。這是教育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
違法對社會造成的損害有兩種:壹種是違法行為已經造成實際損害,如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體傷害;另壹種是違法行為雖然沒有實際造成損害,但這種可能性已經存在。比如,有關部門明知校舍有倒塌危險,卻拒絕撥款維修。
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表現為物質後果和非物質後果。重要性的後果是具體的、有形的和可衡量的。挪用學校建設資金的,可以計算金額。非物質後果是抽象的、無形的和難以衡量的。如果老師侮辱學生,對學生造成長期的精神和心理傷害,是無法衡量的。
(二)有違法行為的。
即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違法,就不承擔法律責任。違法行為也是教育法律責任的前提。
這個條件還包括兩層含義:壹方面是指行為的違法性。只有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為才是非法的。這種違法行為可以是正面的,比如考試作弊,毆打侮辱老師,侵占學校財產;也可以是消極不作為,比如不及時維修危房,拖欠教師工資。另壹方面,非法行為必須是行為。雖然人的行為受思想支配,但如果思想沒有表現為行為,就不構成違法。內心的想法只有表現為外在的行為才能違法。社會主義法制原則不承認思想違法。
(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行為時主觀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所謂故意的精神狀態,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危害,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情況發生。比如招生辦主任受賄後,有意招低分生,不招高分生,導致高分生落榜。
所謂過失心理狀態,是指行為人在本應避免危害結果發生時,因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而未能避免,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比如老師用不正當的教育方式侮辱學生後,學生因為無法忍受而自殺。老師的行為是過失的因素。
(4)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也就是說,違法行為是損害事實的原因,損害事實是違法行為的必然結果,二者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聯系。前者決定後者的發生,後者是前者的必然結果。我希望我能幫助妳采納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