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在下列情況下承擔責任: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應當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3)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足額出資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出資的,應當償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非貨幣財產的實際作價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發起人應當補足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5)發起人的法律責任第九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壹)公司不能設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退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本,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事執行中關於變更、追加當事人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被執行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原股東或者依照《公司法》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