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通過登記生效。將壹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加在另壹方名下的行為,視為對另壹方的贈與,該房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雙方對房產有平等的分割權。夫妻離婚的,房產分割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房產證增加姓名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需持身份證、房產證及復印件、房產證明相關材料;
2.向房產所在地房管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和交費手續;
3.申請登記成功後,可以領取新的房產證。
父母離婚買房時有三種分配方式:
1.在孩子結婚前,父母為孩子買房或為孩子的房子出部分款。這套房子或者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贈與,子女結婚後與配偶無關。不參與* * *與財產分割的離婚;
2.子女結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或出資為子女購房。該房屋或出資應視為父母對雙方子女及其配偶的贈與,子女離婚時按夫妻分割,但父母明確只贈與壹方的除外;
3.子女結婚前後,父母對子女自有房款的出資部分或者婚後按揭還款的部分,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夫妻財產平均分割。銀行貸款未償還部分,由夫妻共同承擔債務。
* * *婚後財產包括:
1,工資和獎金。工資是指按期支付給勞動者作為其勞動報酬的貨幣或實物;獎金是指用人單位為鼓勵和表揚勞動者而給予的金錢或實物;
2.生產經營收入。夫妻壹方或雙方從事個體經營、租賃或承包經營的,為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夫妻壹方或雙方以農村承包經營戶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個體工商戶名義從事工商業生產活動,以個人合夥名義從事合夥生產經營活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知識產權收入。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人身權只能由作者和發明人享有;至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權利人可以通過轉讓或者許可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獲得收益,收益歸夫妻雙方所有。
4.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壹方繼承或遺贈的財產屬於同壹財產。比如夫妻壹方或雙方繼承已故父母的遺產,結婚時壹方或雙方收受禮金、禮品。但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寫明遺產只歸丈夫或妻子所有,或者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壹份財產只贈與丈夫或妻子,這種情況下,法律應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願,不能將壹方配偶接受的遺產和贈與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所有的財產。
綜上所述,婚後在婚前財產上加名,可以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歸屬問題的新約定,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產權登記有對方的名字,對方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分的時候,不壹定是壹半。關於分割,從協議有約定,沒有約定。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地產的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