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不良資產責任認定分為責任人、經辦責任人、審核責任人、審批責任人、領導責任人四類。
不良貸款的責任認定
1.對首筆貸款前3個月內逾期,或循環貸款首次催收後逾期的不良貸款,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的總負債比例至少為80%;
2.第4至6個月第壹筆貸款逾期或第二次提款後循環貸款逾期導致的不良貸款責任之和至少為50%;
3.第壹筆貸款從第7個月到第9個月連續逾期,總比例至少30%。
根據《銀行不良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良貸款由信貸管理部門認定,由風險管理部門管理和處置。
解決方案措施
1,落實責任催收嚴格執行貸款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新劃分,落實責任。要采取積極措施收集和處理,確保絕對量下降;責任人要對不良貸款進行全額補償,否則予以下崗、停發、限期收回,確保不出現人為因素形成的不良貸款。
對已履行責任並限期恢復的,要兌現處罰措施,不得拖延、姑息。他們應該停止支付工資,向下崗工人支付賠償金,並采取法律行動。
2、實行協調清收對政府財政貸款、政府幹預、村集體貸款、企業貸款等歷年形成的不良貸款,各經辦機構應及時與當地黨委、政府或主管部門協調,通過財政撥款、政府和村社的財產抵債等方式進行協調清收。
3、實施依法催收對於有償還能力但拒絕償還的債務依賴戶、非信用企業和個人,要依法保護其權利,運用法律手段催收不良貸款。
4、實施專項小組要加強領導,高度負責,成立專項催收小組。
5、實施先壓後清,內外兼顧,做好門前清。靈活的通過向擔保人施壓,敦促以實物償還債務或出售有效資產來償還貸款。
6、通過法院、檢察院等權力部門實施處置和清收,依法采取扣劃、查封等措施清收不良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