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首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的免於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十條?核準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由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號新車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並取得檢驗合格證明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壹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標誌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或者汙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沒收、扣押機動車號牌。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
第三十七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的,依法處罰後,予以沒收、銷毀。
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依法處罰後,予以收繳,移交機動車註冊地車管所。
第四十條交通警察認為現場發現的違法行為輕微,未影響道路交通和安全的,應當口頭告知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和依據,對違法行為人給予口頭警告,糾正違法行為後予以放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適用口頭警告的具體範圍和實施辦法。
第四十壹條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違法行為人被處以200元以上(不含)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適用壹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違反者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執行。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