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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招投標過程中的不誠信現象及其原因

招投標過程中不誠信的原因有哪些?為了增強您的理解,本文從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監管部門四個角度分析了失信的原因。有興趣的來看看吧!

壹、招標代理機構失信及其原因

招標機構是兩家公司的中介,應該起到紐帶和橋梁的作用。但是,壹些代理機構超越代理範圍,“借殼”代理、泄露信息、誘導評標、收取違規費用、賄賂業主、賄賂投標人等市場失信行為時有發生,表現在四個方面。

壹是該機構在接受項目註冊時,通過審查潛在投標人的業績、榮譽、社保繳納等情況,排除異己,為“合適的人”中標鋪路。

二是在招標文件中偷偷設置門檻,量身定制措施,制定傾向性條款,給有意向的投標人開“綠燈”。

第三,按照主人的意思,勸退或者強制退賽都是違法的。

四是充當業主的“代言人”,在評標時建議、誘導評委選擇意向中標人;這些都與“中介中立”原則背道而馳。

原因:原則和制度因為利益的驅動而不堪壹擊,即使觸犯了刑法也是“不擇手段”。

二、投標人的不誠信及其原因

投標人是市場競爭中最重要的主體之壹,確定中標人是市場規律,也是項目的必然。在這個“綽綽有余”的建築工程市場上,壹些投標人不是靠誠信、實力、公平競爭贏得工程,而是通過招投標、資質招聘、賄賂業主、賄賂評委等手段謀求中標。中標後不考慮如何做好工程質量,為自身發展積累信譽,而是追求眼前利益的最大化,層層違法分包中標項目。由於層層轉包鏈條長,層層利益盤剝,出現了拖欠農民工工資、“豆腐渣”工程等違法現象。

三、法官的不誠信及其原因

評標委員會的成立符合法律法規,應當依法、公正地履行職責。但部分評委“受人之托、受人之用”,在評標過程中出現回避不回避、擅離職守、違反招投標規定評標、通過微信群或私下聯系投標人、誘導投標人澄清補正、故意拖延評標時間、以不在評標報告上簽字相威脅等行為。

原因是:少數法官職業道德較差,制度設計存在缺陷,法官權利義務不對等。

四、監管部門失信行為及原因

監管部門挑選的監管人員頻繁更換,缺乏應有的行業培訓,對業務不熟悉,監管不力。還存在行業主管部門不願意監管、不嚴格履行職責等問題,導致招投標出現“要求嚴、監管松、違規多、問責少”的尷尬局面。

原因是什麽:敢於擔當、敢於負責的人太少;“多栽花,少栽刺,留得住人情,把事情做好”,越來越多的人在努力保護自己,卻不求無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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