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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地調查和實地考察的區別

現場勘查與現場調查的主要區別是:

1,用於描述不同的活動對象;

2.調查對象具有不同的性質;

3.目的和結果不壹樣。

勘查主要用於描述以礦產資源勘查為目的的調查活動,勘探主要用於描述對事件現場和過程進行工程(地質)調查或調查取證的活動。

考察和調查的對象是客觀明確存在的東西,但考察和調查的對象不壹定存在。

調查是為了獲得客觀存在的調查對象的數量、質量或客觀事實。比如工程(地質)勘察,就是為了獲得地基的承載力、地下水位的高低、土壤的滲透系數,從而為工程設計提供地質資料和參數。它必須存在並有結果。但是探索可能沒有預期的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壹百二十六條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第壹百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第壹百二十二條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地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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