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物權法》已經失效,其關於財產的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物權法》中關於財產的規定如下:
1.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 * *,但屬於城鎮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2、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使用業主* * *部分的收入,扣除合理費用後,屬於業主* * *所有。
3.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4.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根據業主的委托,按照本法第三部分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及時解答業主關於物業服務的詢問。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落實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
二、物業費是什麽?
物業費是指物業業主和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住宅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築及其設備、公共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等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改造和其他與居民生活有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所有權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有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政府依法實施的緊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3.《物權法》中關於物業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歸業主所有。經業主同意,可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的局部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2、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面積比例確定。
3.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