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約定的勞動合同報酬是否有效?
無效,勞動法規定符合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23條的條件才能約定賠償,否則約定賠償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支付條件
由於勞動合同的履行所涉及的範圍很廣,比如員工遲到壹次,企業偶爾拖欠,如果每壹種違約的法律後果都是支付違約金,顯然是不可行的。因此,在實踐中,違約金的支付條件壹般僅限於“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的約定”的範圍。
因為後壹種情況的地域差異不是很大,這裏主要討論前壹種情況,即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沒有完成,當事人也沒有協商達成壹致,沒有其他法定情形。壹方要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該支付違約金,如何支付。
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存在明顯顯失公平的情形的,違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還有《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遼寧省勞動合同管理暫行辦法》,都有類似違約金的規定。
但2002年5月1日生效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率先對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作出了專門規定。立法者認為勞動合同和經濟合同有本質的區別。對於廣大勞動者來說,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其根本目的是獲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會加重勞動者的經濟負擔,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勞動的結果。現實生活中,確實有很多用人單位亂設違約金,導致勞動者的勞動收入不足以支付違約金,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司法實踐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壹方違約的,可以以違約金的形式處理,但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經濟補償,顯然是違法的。對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可以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