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本罪與其他罪的區分
(1)本罪與法律行為的界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通知郵電機關交有關郵件、電報檢查扣押。當不需要繼續扣留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根據刑法機關的通知,郵電工作人員交扣有關郵件、電報進行檢查是完全合法的,與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有本質區別。但是,郵電工作人員經司法機關通知沒有必要繼續扣留隱匿的郵件、電報,或者依法扣留後擅自開拆檢查、扣留郵件、電報,也屬於違法行為,仍按本罪處罰。
(2)此罪與非罪的界限。
沒有犯罪意圖,但是由於過失而誤拆或者丟失郵袋、信件、包裹、電報的,不構成本罪。由於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郵件、電報丟失,延誤投遞,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另外,雖然行為人故意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但情節明顯輕微的,不構成本罪,必要時可以給予紀律處分。
(3)本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
主觀上是故意構成,客觀上都實施了私拆、隱匿、毀棄信件的行為。不同的是: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是特殊主體,必須由郵電工作人員構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壹個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和通信隱私權。另外,侵權的對象也不完全壹樣。本罪的客體是郵件、電報,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客體僅限於信件,比前者範圍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或者毀棄他人郵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泄露用戶使用郵政業務的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八條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