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政治部《關於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所列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軍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遺棄傷員;虐囚案。適用我國刑法中的特殊軍事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設立了專門人民法院。
民事法院適用民法、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民事案件的規定;刑事法院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刑事案件的規定;行政法院適用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擴展數據
我國有完善的法律體系,自然也有專門的軍法。軍事立法、司法、執法及相關人員分別配備,這是軍事法院存在的必要性。軍法不同於民法,既在憲法框架內,又有特殊性。哪裏有軍隊,哪裏就必須有軍事法庭。
軍事法庭和民事法庭的區別很大,在於審理案件的時間。
普通民事案件不服審判結果的,可以上訴。三審可以上訴到最高壹級的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軍事法庭不壹樣。軍事法院審理案件,壹審是終審,所有案件壹次性審理。審理案件並決定審判結果。軍事法院在其職權範圍內,可以審判全師以上的第壹審人員、涉外刑事案件和高等法院授權或者指定的案件。負責二審、死刑復核、再審的審判任務。
軍事法庭可以審理以下類型的案件:
1.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分別管轄共同犯罪的現役軍人(含軍人)和非現役軍人;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授權審理的軍事經濟糾紛案件和指定管轄案件。
3.受理棄傷虐囚案件。
4.軍人違反國家憲法、法律和軍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_軍事法庭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_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