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故意傷害他人,都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受害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處拘役、罰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打架鬥毆致人輕傷的,經專門鑒定機構鑒定,人民法院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未成年人,酌情從輕處罰,但不撤銷刑期。
打不懂的人,不壹定會留堂,視情況而定。詳情如下:
(1)毆打未造成身體傷害的,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2)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將對行為人進行罰款或者拘留等治安處罰。
打漿後處理:
1.打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不需要判刑;
2.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刑罰;
3.如果打人沒有對被害人造成輕傷,沒有達到傷害級別,或者雖達到級別但屬於輕傷,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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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在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且受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