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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與委托授權的關系

法律分析:委托合同是由代理權產生的壹種基本法律關系。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存在委托合同,所以委托人單方授權受托人,受托人取得代理權。代理人的委托書不直接來源於委托合同,而是來源於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委托授權的基本法律關系包括委托合同關系、勞動合同關系、雇傭關系、職務關系等。即使現實生活中沒有達成委托協議,但是已經委托授權,當然委托和代理的基本關系大多是委托合同。委托獨立於委托合同,委托的書面形式為授權委托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壹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壹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壹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六十五條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六十六條數人在同壹代理機構為代理人的,應當與其他人共同行使代理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壹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沒有提出異議,仍然作為代理人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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