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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基金會的條件是什麽?

成立基金會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包括有法定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住所、財產和相應的管理人員。此外,還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經相關部門批準註冊。

有法定的名稱和章程。

成立基金會需要有合法的名稱,名稱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準確反映基金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同時,基金會還需要制定章程,明確規定基金會的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財產管理等。

二、具有組織管理人員。

基金會需要有壹定的組織機構,包括董事會和監事會,以保證基金會的正常運轉和決策的科學性。此外,基金會還需要聘請相應的管理人員,負責基金會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拓展。

三、有合法的住所和財產。

基金會需要有合法住所,用於日常辦公和業務活動。同時,基金會也需要有壹定的財產,包括資金和物資,來支撐其運作和業務發展。這些財產應該來自合法渠道,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成立基金會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基金會管理條例》。這些法律法規對基金會的設立條件、組織架構、財產管理等都有明確規定,基金會需要嚴格遵守。

五、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和註冊

最後,成立基金會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和登記。具體來說,需要向民政部門提交相關材料,經審批後,方可登記成立。

總而言之:

成立基金會需要有合法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住所、財產和相應的管理人員,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和註冊。只有滿足這些條件,基金會才能合法成立,才能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

法律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8條規定:

設立基金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為特定公益目的設立的;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非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原始資金必須是收到的錢;

(三)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和與其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

(四)有固定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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