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孩子是父母義不容辭的責任,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在實踐中,提交人遇到過多次要求代其擬定婚約財產協議,要求其不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撫養孩子的壹切費用。這種協議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當承諾全額承擔托兒費的壹方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托兒費時,另壹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人的債務由壹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壹般認定為夫妻同債,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夫妻財產約定中,可以約定壹方的外債由自己承擔。但這種各自承擔債務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雙方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3)免除夫妻之間的協助義務
在夫妻財產約定中,約定各財產歸自己所有,並不代表不承擔家庭生活費。對於家庭生活的開銷,有些是無法預測的。如果協議中沒有約定,顯然應該由雙方承擔。更重要的是要註意,每壹份財產都是屬於自己的,這並不能免除夫妻雙方幫忙的義務。當壹方因病需要治療時,另壹方應積極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