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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壹代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業務管理終端的功能包括

為進壹步增強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繳納海關稅款的便利性,提高稅款入庫效率,海關總署決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在全國推廣新壹代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新壹代電子支付系統”)。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是新壹代電子支付系統通過國庫、國庫、銀行橫向聯網,實現海關稅收信息在海關、國庫、商業銀行等部門間的電子化流轉和稅收的電子化存儲。

企業可以登錄“單壹窗口”和“互聯網加海關”平臺,使用新壹代電子支付系統繳納海關稅費。

目前該系統可以繳納的稅費種類有:進出口關稅、反傾銷稅、反補貼稅、進口環節稅、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遞延稅款利息、滯納金等。

二、商業銀行、進出口企業自願使用新壹代電子支付系統參與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應當遵守《海關稅費新壹代電子支付規則》(見附件)。

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並通過海關總署的技術聯試和業務功能測試,商業銀行可以使用新壹代電子支付系統:

(壹)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員批準設立,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二)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實施細則》、《商業銀行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不存在挪用、截留關稅的情況;

(三)同意使用電子簽名技術,承認電子簽名數據電文對於稅費的法律效力;

(四)與海關、企業簽署電子支付三方合作協議;

(五)符合海關網絡連接、數據傳輸、信息安全等相關技術要求。,以及相關系統安全運行和維護管理規範;

(六)符合海關總署的其他有關規定。

四、符合以下條件的進出口企業可以使用新壹代電子支付系統:

(壹)中國電子口岸網絡用戶,取得企業法人卡和運營商卡,具備聯網經營條件;

(二)與海關、商業銀行簽署電子支付三方合作協議;

(三)符合海關總署的其他有關規定。

五、使用新壹代電子支付系統的商業銀行應保守進出口企業的商業秘密。

六、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商業銀行和進出口企業,海關有權終止其電子支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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