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疫情期間,不接受監獄服刑嗎?
如果罪犯在疫情期間沒有被收監,那麽疫情期間是否算刑期,要看罪犯的具體情況。罪犯被監管的話,應該算壹個刑期。如果罪犯沒有被監管,可以算作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可知,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監獄收到司法文書後,應當將罪犯收監處理,但在疫情期間不收監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收監的那壹天算不算刑期。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為了執行相關案件,法院辦理了協調工作。根據相關要求,其以書面形式委托司法局對罪犯唐進行日常監管,屬於公權力行為。罪犯唐應視為已進入判決執行階段。雖然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監管與看守所的日常監管在空間、措施、要求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本質上都屬於刑罰執行的壹種方式,應當算作有期徒刑。
第二,刑期開始計算的時間
1.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監禁二日;
2.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4.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七十條監獄應當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改正不良習慣,養成勞動習慣,學習生產技能,為刑滿釋放後就業創造條件。
罪犯有在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
第七十壹條監獄罪犯的工作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執行;季節性生產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工作時間。
第七十二條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