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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請程序

壹是直接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訴,要求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但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原判決確有錯誤的證據;二是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辦公室提出申訴,申請檢察機關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抗訴;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法院請願案件的流程:

1,已登記的來訪,信訪人的基本信息;

2.聽取投訴人陳述,了解投訴人反映的問題;

3.答復的受理範圍;

4.業務範圍內,進壹步聽取其詳細介紹;

5.填寫投訴舉報登記表。

刑事案件的起訴期限如下: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五年;

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的,追訴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限為20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後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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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十九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或者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或者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品和管制裝置;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逗留、鬧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通、脅迫、以財物誘導他人,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借機以信訪名義斂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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