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繞城高速公路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條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運輸和燃放的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和銷售的管理。
宣傳教育部門應當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生產、銷售、運輸、
儲存煙花爆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下列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醫院、療養院、老年公寓、幼兒園、托兒所和學校教學區;
(二)加油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變電站、高壓線、存放機動車的停車場、重要物資倉庫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等禁火區及其周邊安全保護範圍;
(三)林地、綠地、苗圃;
(四)文物保護單位;
(五)高架道路、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
(六)民用建築的公共走廊、樓梯、屋頂、太陽(涼)平臺和窗戶;
(七)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第六條臘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期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
前款規定的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的期間,除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23時至次日5時不得燃放。
國家、省、市舉辦重大慶典活動,需要在禁放時間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公告。
第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煙花爆竹定點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和禁止銷售煙花爆竹的目錄。
第八條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必須取得銷售許可證。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必須從國家批準的指定生產企業進貨;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必須從經批準的指定批發企業進貨。
銷售的煙花爆竹必須標明燃放方式和適宜人群。
第九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煙花爆竹說明書燃放,不得燃放本市禁止銷售的品種;不要向行人或車輛開槍或投擲;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條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第十壹條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二條違反第八條第壹款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1994 9月1日市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濟南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