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可以不經過公證而具有法律效力。公證只是加強了遺囑的效力。只要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己寫的遺囑,只要符合必要條件就有效力。被繼承人可以通過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述等方式立遺囑。遺囑不需要公證。只要遺囑表達了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不經過公證就具有法律效力。
繼承順序:
1,第壹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其中,配偶不分性別,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養父母;
2.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男女繼承權平等;爺爺奶奶和外公外婆俗稱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繼承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財產權,通過繼承實現財產的轉移;
2.基於私人關系。世界各國的法定繼承規則都是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婚姻和血緣關系來確定的。
3.繼承權的實現應具備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壹種期待權;
4.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出現後,繼承權才成為繼承權,繼承才開始。在實行遺囑繼承制度的國家,還需要具備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法律事實。
綜上所述,繼承是壹項法律制度,即指將死者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轉移給有權取得該財產的人的法律制度。在兩個法定繼承人之間,第壹繼承人有優先權。即被繼承人死亡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先繼承財產。在沒有第壹順序人或者第壹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在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各繼承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分性別、年齡、家庭,都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139條
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