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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控制第三方責任的界定

壹是排汙單位承擔企業主體責任,“誰汙染誰治理,誰發展誰維護。”在生產和其他活動中造成環境汙染和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汙染治理和生態環境恢復的責任。20世紀70年代初,聯合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提出了“誰汙染誰付費”原則,通過強制性和規範性的法律規定了汙染和破壞環境資源的受益者的責任,使他們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追求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與保護環境資源結合起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治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環境保護部關於推進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環規財函[2065 438]172號)也規定“排汙單位承擔汙染治理主體責任”。無論從環境資源法的價值目標分析,還是從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解釋來看,汙染者按照自己的意誌對排汙行為和排汙後果承擔責任,是自願公平原則在環境資源保護領域的充分體現。

第二,明確雙層法律關系

本案中,排汙單位與第三方汙染防治運營公司簽訂固廢管理合同,將固廢管理委托給第三方運維公司實施。有兩種法律關系。第壹種法律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即排汙單位承擔企業的主體責任,生態環境部門對其未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即未建立固體廢物臺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法律制裁,並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第二種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本案中,第三方運維公司“未建立固廢臺賬數據”。根據委托合同,“第三方運維單位應當履行合同義務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排汙單位有權要求第三方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即向第三方追償其繳納的罰款。

壹般情況下,在確定企業和第三方汙染防治運營單位法律責任的過程中,需要明確企業的主體責任和法律路徑上的雙層法律關系。

三。汙染源自動監控第三方運維企業存在嚴重過錯的,應當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排汙單位或者運營單位違反技術規範要求,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功能,導致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刪除、修改、增加存儲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的, 在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中處理或者傳輸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企業及第三方環境監測運維單位實施或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幹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將承擔刑事責任。上述法律條文既規定了客觀方面,又明確了主觀方面。偽造、欺詐、幹擾和破壞加深了運維第三方侵害法益的嚴重性。這種行為不僅具有破壞性,而且非常主觀。汙染源自動監控第三方運維企業在履行委托合同過程中實施重大違法行為的,主觀上屬於故意破壞生態環境,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追究與其行為後果和主觀惡性相當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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