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適用法律不當附帶審查的範圍如下:
行政復議附帶審查的範圍包括:合法性審查和適當性審查。
復議審查的範圍比司法審查的範圍更廣。司法審查壹般只包括合法性審查,不包括適當性審查。
1,合法性審查
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具體法律行政行為應當是:
(1)行政機關行使法定職權。行政機關的設立、變更、撤銷及其行使職權的範圍,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超越職權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
(2)具體行政行為的客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如果行政機關在沒有查明事實和確鑿證據的情況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那麽該具體行政行為就是違法的。
(3)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法規應當與被申請人的行政違法事實相對應,適用A法、適用B法,或者適用某法A條、適用B條;適用的法律法規應是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有效的,也不應是違法的規則或低於規則的規範性文件。
(4)程序合法。行政機關未經法定程序或者不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比如法律法規規定了許可證的申請條件、提交材料、審批程序,行政機關不經過或者不按照這些法定程序辦理,都屬於違法程序。
2.適當性審查
抽象行政行為述評。《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根據這壹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條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發現其所依據的規章以下的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違法的,應當在其職權範圍內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但沒有規定允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法的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審查。關鍵在於抽象行政行為是否納入行政復議範圍。
綜上所述,適用法律的錯誤是指大前提的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性質錯誤,即應適用法律A,卻適用法律B。法律法規適用錯誤包括定性條款適用錯誤和處理條款適用錯誤。適用無效的法律規範,即適用於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實體法律、法規和規章尚未生效或者已經失效。適用的法律不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是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