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為《中國民航局出臺三項措施——確保全年航班正點率達到80%》
■超過4小時的航班延誤必須立即向當地民航局報告。
■航空公司應對因自身原因延誤4小時以上的旅客進行經濟補償。
■因主觀或客觀原因造成航班延誤超過12小時的,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吊銷航班或航線運行許可。
為進壹步加大工作力度,力爭使全年航班正點率達到80%以上,民航局近日出臺了三項措施,即建立航班正常報告制度,對國內航空公司造成航班延誤給予旅客經濟補償給予指導意見(試行),明確航班正常與(航線)和(航班)經營權掛鉤的具體措施。
將於7月1日實施的航班正常報告制度主要內容如下:航空公司應於6月10日前向總部所在地地區管理局報送上月航班正常報告,並抄送民航局運輸司,報告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各航空公司要建立航班延誤即時報告制度,根據延誤程度逐級上報,及時妥善處理。任何航班延誤超過2小時,必須立即向當天值班領導報告;凡有航班延誤4小時以上的,必須立即向地區管理局和安監辦報告,地區管理局和安監辦值班領導和有關部門要對延誤航班的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民航總局關於國內航空公司因航班延誤對旅客進行經濟補償的指導意見(試行)》的主要內容是: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的,除按照《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的相關規定做好非正常飛行情況下的服務外,還應當按照航班實際延誤時間4小時以上(含)但不超過8小時(含)計算。經濟補償可以采取多種形式。航空公司應該通過現金、機票折扣和裏程來尊重乘客的意願和選擇。為避免進壹步延誤影響後續航班和旅客,防止空勤人員疲勞駕駛形成飛行安全隱患,機場現場壹般不進行經濟補償。航空公司可以通過掛號、回函等方便旅客的方式完成經濟補償。具體的補償方式和方案由航空公司在此框架下根據自身情況制定。
民航局在其指導意見中還要求機場和空管部門做好工作,為航空公司提供優質服務。機場要維護好航站樓內的秩序,防止航班延誤後旅客采取“搭車”或“搶機”等過激措施,影響正常運輸生產。
民航局在其指導意見中強調,《民用航空法》第126條規定了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因航班延誤給旅客造成損失的免責條件。本指導意見所指的“補償”措施,屬於航班長時間延誤時,航空公司主動安撫旅客、加強服務的措施。旅客就航班延誤造成的損失向承運人索賠的爭議,按照有關法律程序處理。
航班正常與航線(航班)經營權掛鉤的具體措施包括四項內容:壹是今年上半年航班正常率和航班計劃執行率低於行業平均水平的航空公司,在審批下壹季度航班計劃時,應限制其航班總量的增加。二是對上季度正常航班率低的航空公司,下壹季度停止審批加班包機;在運輸旺季,加班包機是有限制條件批準的。第三,對於擅自變更給定航班時刻,或者出票時間與公告時間不壹致的航空公司,將吊銷其航班經營許可和航班時刻。四是因主觀原因或客觀原因造成航班延誤超過12小時的,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吊銷該航班(或航線)的經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