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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采暖水取水和回水的規定

國家供熱供水回水規定為35至50℃,最高不應超過60℃。

根據地板輻射采暖技術規範,低溫熱水地板輻射采暖系統的供回水溫度應通過計算確定,供水溫度不應大於60℃。民用建築的供水溫度應為35℃至50℃,供回水溫差不應大於10℃。同時,計算的地表平均溫度也應滿足要求:低溫熱水地板輻射供暖系統的工作壓力不應大於0.8Mpa;當建築高度超過50m時,應進行豎向分區。

國家供熱水進回水規定如下:

1.無論采用哪種熱源,低溫熱水地板輻射采暖的熱媒溫度、流量、壓差等參數都應與熱源系統相匹配;熱源系統應配備相應的控制裝置。計算的地表平均溫度也應滿足要求;

2.低溫熱水地板輻射供暖系統的工作壓力不應大於0.8Mpa;

3.當建築物高度超過50m時,應進行豎向分區。無論采用哪種熱源,低溫熱水地板輻射采暖的熱媒溫度、流量、壓差等參數都應與熱源系統相匹配;

4.熱源系統應配備相應的控制裝置。水暖是我國大部分地區冬季取暖的必備設備。它利用連接管輸送采暖循環水,最後通過散熱器輸出溫度,提高室內溫度。顯然,散熱器溫度對室內溫度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法律依據

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城市供熱價格由供熱成本、稅金和利潤組成。

(壹)供熱成本包括供熱生產成本和期間成本。供熱生產成本是指燃料、電、水、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工資及其他應計入供熱成本的直接費用;供熱期間費用是指為組織和管理供熱生產經營而發生的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2)稅金是指供熱企業(單位)生產和供應熱量應繳納的稅金。

(三)利潤,是指供熱企業(單位)應當取得的合理收入。這個階段是按成本利潤率核定,逐步過渡到按凈資產收益率核定。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供熱企業(單位)可以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制定或者調整熱價的書面建議,並抄送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

(壹)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熱價不足以補償供熱成本,造成供熱企業(單位)經營虧損的;

(二)燃料價格變化超過65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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