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罵人屬於思想範疇,不受懲罰。只有當積極或消極實現犯罪故意的外在行為在犯罪故意的控制下出現時,才會受到刑罰的懲罰。
2.即使被詛咒的事情變成了真的,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3.客觀犯罪有數百種,也稱犯罪的客觀方面和客觀要件,是指根據刑法規定,壹個犯罪成立所必須具備的客觀外在表現。說明犯罪是通過什麽行為,在什麽情況下對刑法保護的社會知識關系造成了什麽後果。
4.其內容是客觀事實特征,表明行為對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害是犯罪成立的必備要件。
5.客觀要件具體體現為: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具體的時間、地點、犯罪的方法和手段等。
6、迷信詛咒行為,不會對人的生命產生任何危險,屬於日常生活中的權利行為,即使偶有危害結果,也與結果沒有因果關系。
1.侮辱罪是什麽?
1.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然貶低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包括以暴力侮辱他人、脫光衣服、往其身上潑臟汙、強迫其做出有辱人格的行為;
2.用汙穢惡毒的語言辱罵他人;
3.以文字、視聽資料等形式侮辱或貶低他人。
侮辱他人必須公開進行。情節嚴重壹般是指行為人動機卑劣,手段骯臟,行為惡劣,影響極壞,受害人精神失常或因不堪屈辱而自殺。
侮辱他人行為的主要手段
1.暴力侮辱人。這裏所說的暴力只是指侮辱人的手段,比如用糞便潑人,用墨水塗抹人,強行剪頭發,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毆打和傷害他們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具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和行為,應以傷害罪論處。
2.言語侮辱,即以惡毒、刻薄的語言嘲諷、侮辱被害人,使其當眾出醜,不堪忍受,如口頭散布被害人的隱私、身體缺陷等。
3.侮辱文字是指利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片、漫畫、信件、書籍等公開文字,泄露他人隱私,誹謗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