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法律咨詢!!急!!

法律咨詢!!急!!

1,梁占有財物構成盜竊罪,理由如下:

所謂盜竊,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和平手段轉移他人對財物的占有的行為。要構成盜竊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壹是占有的財物必須為他人所有。如果是合法歸自己所有,則構成侵占罪而非盜竊罪。本案中,強雖然喝醉了酒,錢包掉在地上,但錢包仍在強的控制之下,當然排除了侵占罪;其次,行為人需要具備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所謂非法占有,包括兩層意思:壹是排除原所有人占有,二是使用意思。如果行為人根本沒有使用的意思,就不能構成盜竊罪,但可能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明顯具有排斥和利用的意識,所以當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後,需要和平的方法。這個理論有爭議。有學者認為盜竊罪的客觀方面應該是秘密竊取,但無論采用什麽理論學說,都完全可以證明梁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客觀方面。

綜上所述,梁犯有盜竊罪。我認為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持有”的認定。換句話說,強迫壹個人掉錢包喝醉是絕對條件嗎?

2.不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不作為犯罪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壹是有作為的義務,包括前壹行為產生的義務。本案中,梁某和強某均為成年人且自願深夜到酒吧飲酒,且標題中沒有說明梁某有勸酒行為,所以從法律角度來說,梁某沒有送強某回家的義務,換句話說,梁某之前的行為必然產生行為義務;第二是有做某事的可能性,因為法律沒有強制力;第三,不作為和結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第四,不作為必須等同於作為。所謂等價,是指行為人的不作為行為與導致相同結果的行為在社會危害性和法益侵害性方面是對等的。本案中,梁的行為不具有相當於以行為殺死強敵的行為,故不構成不作為犯罪。

需要強調的是,不作為故意殺人罪還需要考慮梁的主觀狀態,即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是否具有直接或間接的殺人故意。根據案情,梁不想逼死人,直接故意排除。關鍵是要確立間接故意。我認為不是,因為從梁的客觀行為可以分析出梁並不具備“無為而治”的意誌因素。所謂放任,是指結果發生或不發生在行為人的意誌範圍內,采取無所謂的態度。本案中,梁當時並未意識到自己的不救助行為會導致強死亡,從普通人的角度來看也不會意識到,故不構成間接故意。

  • 上一篇:哪部法律規定了“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的條款?
  • 下一篇: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主要職責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