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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部法律規定了“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9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主要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應當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的教科書,有條件的,應當用少數民族文字授課;高級小學或中學開設漢語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第四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幹部互相學習。漢族幹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幹部在學習和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還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漢語。”《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教學中,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教學。”《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在教育教學和各項活動中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師範院校的教育教學和各項活動都應當使用普通話。”《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第六條規定:“掃除文盲的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幼兒園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第14條規定:“民族鄉的中小學可以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同時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廣播電臺、電視臺要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面向265438+20世紀振興教育行動計劃》第七條:“建立和完善語言文字法律制度,各級各類學校特別是中小學和師範院校,要繼續把講好普通話、寫好規範字、提高語言文字能力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漢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的宏觀管理,努力提高全社會依法規範語言文字的意識,到2010實現全國語言文字應用基本規範。”《愛國主義教育實施綱要》:“正確使用祖國語言文字,大力推廣普通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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