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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轉移逃避追債有哪些法律規定?

壹、合法離婚和逃廢債務有哪些規定?

(1)2002年2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的解釋:“有能力而拒絕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立法解釋列舉了五種拒絕情形。第壹條是“被告人隱匿、轉移、故意毀損或者無償轉移財物,低價轉讓的。

(2)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3條、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71至274條、最高法院《關於法院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及其他增加或變更標的條款均與此類問題有關,程序上沒有明確規定接收已逃避債務的財產的人。針對被告逃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法律對策,只是實體法規定逃避債務無效。比如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意見》第17條第二款規定,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協議(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3)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壹)惡意串通,損害集體或者個人利益的。(7)合法掩蓋非法目的。例如,在合同糾紛中,債務人離婚、逃避債務、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或者低價轉讓財產的,債權人可以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

二、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怎麽辦?

在法律文書訴訟過程中或者法律文書生效後,應當直接追加被告的前配偶為被告,體現工作“優先”的特點和公平原則。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婚姻登記處或公證處分割財產後離婚、逃廢債務的,實體法應認定被告與其配偶的財產分割無效,進而裁定追加被告配偶為被告。

法院以生效法律文書離婚逃廢債務的,在程序上不直接追加被告配偶為被告,而是先按審判監督程序撤銷被告財產分割協議,再裁定追加被告原配偶為被告。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程序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71條已經規定,根據實體法規定有權利義務受讓人的,可以裁定權利義務受讓人為被告。從法律條文上可以看出,現行的強制法已經規定了根據實體法可以追加部分被告。公認的是,程序行使管轄權時,可以由實體法來判斷。有的案件,在程序上,可以實體法認定被告與其配偶的財產分割協議無效,裁定追加被告配偶為被告。這種做法在實踐中得到了認同,也得到了法學理論界的支持。在程序上,可以由局法院行使管轄權(沒有法院的,可以由綜合部行使),並采取監督機制和聽證制度。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救濟手段是允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復議。程序上直接追加被告原配偶為被告。根據不同的情況,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對不同的案件適用不同的實體法,保護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如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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