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在市區違法停車,駕駛人在信息采集員發出違法停車告知單後15分鐘內到達違法停車地點,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後果的,經查證屬實,可以免予處罰;
2.針對老舊小區周邊停車資源緊缺、車位嚴重失衡的情況,每晚8: 00至次日早7: 30對違法停車進行人性化處理,對不妨礙交通、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停車行為,以警告教育為主,不予處罰;
3.企事業單位舉辦大型活動、會議時,主辦單位可向當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確定臨時停車範圍,安排專人維護車輛停放秩序,在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情況下,不予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其前方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超車或者占用對向車道,不得與等候車輛穿插行駛。
在車道較少的路段、交叉路口停車時,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停車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如無交通信號或管理人員,應減速行駛或確認安全後停車通過。
第九十三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牽引方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