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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分手後還錢有法律規定嗎?

不是,我國民法典不保護婚約,戀愛關系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戀愛期間,男女之間肯定會互贈禮物。此時雙方都是自願的,所以不存在無效的贈與行為。

1.男女分手後還錢有法律規定嗎?

不是,我國民法典不保護婚約,戀愛關系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戀愛期間,男女之間肯定會互贈禮物。此時雙方都是自願的,所以不存在無效的贈與行為。

我國民法典不保護婚約,戀愛關系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任何壹方都可以隨時宣布解除婚約。但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時,往往會發生財產糾紛,主要表現為遭受財產損失的壹方要求對方返還財產損失。由此產生的糾紛在處理時壹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於因訂婚而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所花的錢,雙方在戀愛過程中所花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壹般不允許主張賠償;

2.戀愛、訂婚期間,壹方無權要求返還給予對方親友的財物;

3.在訂婚和戀愛期間,贈送對方壹些財物,可以視為正常的贈與關系。如果壹方給予另壹方的財物數量少,價值不大,壹般不允許要求返還;財產數量較大、價值較大,或者因贈與或者其他費用造成財產損失壹方生活困難的,可以要求對方全部或者部分返還。贈品損壞不存在的,可以折價賠償;

4.壹方捐給另壹方的錢和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恤金等。收受財物的壹方提出解除婚約或者中斷戀愛關系的,應當全部或者大部分返還;

5.壹般壹方親友給予雙方的財物不能返還;對以訂婚、戀愛等方式騙取錢財,情節輕微的,應當批評教育,要求追回財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分手協議算不算合同?

壹般來說,分手協議不是贈與合同,因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的特點是壹方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讓給另壹方,但前提是不包含對等、補償或解除某種關系。

男方為了終止與女方的同居關系,與女方簽訂了分手協議,理由是男方對對方造成了壹定的傷害。這使得協議中含有對等、補償等條件,違背了贈與合同中“免費”的初衷。所以,分手協議不是贈與合同。

壹般來說,分手協議中包含了壹些對“分手費”的安排。壹方自願給的,法律不問,法院不幹涉。但如果分手協議不是完全“免費”的贈與合同,而是雙方之間帶有某種補償性質的協議,在法律上很難得到認可,因此要求法院判決對方支付所謂的“分手費”很難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有過生活經歷的人都應該知道,戀愛期間,雙方都會有相應的贈與行為,所以這種行為所花費的財物是不需要返還的,我國法律對這種行為沒有約束力。畢竟這是自願的,所以戀愛期間花費的費用是沒有回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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