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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周末是否可以隨便調整。

休假不違法。公司安排工作日放假,然後利用周日補班,並不違法。只要法定節假日不上班,就不違法。法定節假日上班的話,加班不違法。工人每天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不能實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統壹工作時間的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法律分析

公司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工作的,應當首先安排其同時補休。如果不能安排補休,應當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加班壹般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統壹工作時間,周六、周日為每周休息日。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壹個休息日,這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企業保證每周休息壹天是法定休息日,但對於每天工作八小時以上或者每周工作四十小時以上的勞動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每周休息日。不安排休息的,按加班處理。勞動者的加班費是工資的壹倍半,是周末的兩倍,法定節假日的三倍。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休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勞動者每周休息兩天,這是最重要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同於企業。法律明確規定了工人的工作時間。如果企業加班提高生產進度,勞動者可以選擇補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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