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構成強迫交易罪的條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對方的合法權益,也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的秩序。商品交易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願、公平的原則。但在當前生活中,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交易,將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危害。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嚴重行為。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而根據本節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在市場上交易本身是自由的,但有時可能會有強迫交易。這個時候要註意到壹定程度,才能以刑法第226條規定的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在強行交易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因暴力導致的人員傷亡。按照法律規定,這個時候就應該分別定罪量刑,然後數罪並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行買賣商品,或者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以強迫手段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