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 * *遺棄罪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而拒絕扶養的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是: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
1.行為人必須是對老、幼、病或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義務的來源不限於親屬法的規定,而應確定為刑法總論中所討論的義務的來源。比如孤兒院、養老院、精神病院、醫院的管理者,對他們收留的孤兒、老人、精神病人、病人,有贍養義務;帶他人未成年子女到外地乞討的人,對該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以前的行為危及他人生命和身體的人有義務支持他們;諸如此類。
2.行為對象為老、幼、病或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其中,老年人和年輕人沒有明確的年齡界限,疾病的類型和程度也沒有確定的標準。都需要以“沒有獨立生活能力”來理解和認定。行為對象不必與行為主體相關。
3.行為的內容是“拒絕贍養”
贍養其實是指幫助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讓他們像人壹樣生存。所以,除了提供必要的生存條件外,在它的生命和身體有危險的時候,給予救助是必須的,更不能置其於危險之中。所以“拒絕支援”應該是指置他人生命和身體於危險之中,在他人生命和身體處於危險時不給予援助。
比如乙和甲的母子關系中,壹個寒冷的夜晚從外地步行回家時,老人乙實在走不動了,摔倒在地。a能幫忙但因故拒絕幫忙,獨自回家。第二天早上b被發現凍死了。可以肯定的是,A的行為犯了遺棄罪。
4.遺棄罪需要情節惡劣。
對此,要根據遺棄的方式、對象、結果進行綜合判斷。根據司法實踐,長期未能照顧被害人並提供生活來源,驅使或者強迫被害人離家出走,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難以生存,遺棄患有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被害人身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以及其他類似情形的,都屬於情節惡劣。
5、被被害人拋棄的有效承諾,壹般妨礙違法性。
比如老人讓子女送去外地乞討,子女的行為不構成遺棄。但是,與危及生命的重傷承諾的無效相對應的是,當遺棄具有特定的生命危險時,被害人的承諾無效。
(2)責任形式是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老、幼、病或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生命和身體處於危險狀態,並希望或放任危險狀態的發生。